標題: 鐵窗、排氣孔越鄰界 法官判拆
hobbk (顏小姐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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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9-9-30 18:30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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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09/09/30 04:09

相鄰住戶無預留空間
〔記者吳世聰/嘉市報導〕緊鄰而居,無預留空間作排氣及通風等設備的屋主要注意了。嘉市有1屋主不滿相鄰的商家貪小便宜,在界線上建屋,增設的白鐵窗及排氣通風設備突出牆面,逾越地界在他的土地上方,他訴請法院拆除,且不得排放熱、臭氣等;法官經查,判越界設施拆除,但「禁氣」請求駁回。對此判決,雙方都說「不合理」。
嘉義市公明路169巷3號的老舊建物,與中正路202號之1、位於熱鬧市場內的4樓建物後方緊鄰而建,建物的牆外施設多處突出牆面約5公分的白鐵窗及半圓形的排煙、排氣及通風的設施。
公明路建物的方姓屋主說,中正路202號之1的房屋,建造之初,與他的土地相鄰之處,無留下任何的空間,將房子建到界線,因此他不同意對方開窗且法令也不准。
方說,95年間,田姓女子購得該建物後,隨即加以改裝,逾越地界在牆面、他的土地上方,加裝數個白鐵窗等排氣、通風的設施。
他強調,房屋相鄰,被告使用廚房及廁所所製造的臭氣、煙氣及熱氣等,都經由該排氣設施排向他的房屋,氣味難聞,嚴重影響他們全家的日常生活。
他認為權利受侵害,訴請法院要求拆除排氣設備及白鐵窗,且被告不得對他的土地排放瓦斯、臭氣、煙氣及熱氣等行為。田姓女子則說,排油煙管不常使用。
要求不得排氣遭駁回
法官經查,被告占用原告的土地,原告請求拆除牆面的突出物有理。不過法官認為,至於原告要求不得排氣進入他的房屋,法官認為,廚房油煙等氣體,因空氣自然擴散作用,飄散到原告的屋內,是現代生活要容忍的,因此駁回該請求。
對此判決,雙方都認為不合理,原告指對方不預留空間排放廢氣,卻要他家人忍受不合理,要提上訴。田女也表示無法接受,接到判決書之後,再決定是否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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